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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相关争论焦点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08:57:52 阅读: 来源:计步器厂家

何光旭、吕凤全之妻周晓利、案外人叶兆丽合伙经营加油站,经营过程中,吕凤全向何光旭借款2万元。2011年7月18日,三名合伙人签订退伙协议,协议约定由何光旭向周晓利支付退伙款18.1万元。2010年7月18日,何光旭通过银行向吕凤全转款11万元,同时将吕凤全的借款2万元予以抵销,故吕凤全向原告出具收到原告13万元退伙款的收条1张。吕凤全收款后,吕凤全妻周晓利只认可收到11万元的退伙费,并诉至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,请求何光旭支付退伙款7.1万元及相应利息,荣昌县人民法院的(2012)荣法民初字第028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何光旭向周晓利支付退伙款7.1万元及相应利息。判决生效后,何光旭已履行上述判决内容。后,何光旭诉至荣昌县法院,请求判决被告吕凤全向原告支付借款2万元及相应损失。但吕凤全不认可此项债务。

本案争议的焦点是:原、被告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。

1.民间借贷关系的认定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的第一条指出:“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,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,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。”由此并根据该《意见》第六条的规定,民间借贷既包括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,也包括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,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非法集资关系。按合同法的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一种,“案由规定”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,将自然人之间及其非金融机构的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。

2.民间借贷纠纷中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明责任 出借人依据借据提起诉讼,如果借款人对借据没有异议的,可以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;如果借款人对借据的效力、金额等提出抗辩,并有证据证明存在买卖、承揽、居间等基础法律关系的,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。而基础法律关系的存在应当由提出抗辩的当事人进行举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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