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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间借贷真假借条的判断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5 17:36:38 阅读: 来源:计步器厂家

借贷网讯   真假借条,从何来判断呢?原告王某诉称,2002年4月16日他与被告王某某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,被告承包他土地1150亩,应交承包费32200元,因被告资金缺乏,只交了28450元,还欠3750元,有2张欠条为证,金额分别为1500元和2250元。被告一直借故不交。特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承包费3750元。

具体案情情况如下,被告王某某辩称,原告手中持有的2张欠条是他亲手写的,但该2张欠条是在承包合同之外,原告实际发包的土地只有1159亩,故在原告不给地的情况下,该欠条是空的,他不应再向原告支付承包费。

该案经过法院三次的审理,第一次庭审中,原告称1500元是在承包合同之内,因被告未全部支付承包费才出具的。2250元欠条是在承包合同之外,被告又承包80亩土地后出具的。第二次庭审中,原告又改称2250元欠条是合同之外被告又承包90亩时出具的。1500元欠条是合同应支付32200元承包费,因被告只交纳30700元,所以出具了1500元欠条。第三次庭审中,原告陈述称2002年4月16日订立合同之日,被告应按每亩25元的标准交纳承包费28750元,但实际上诉人只交纳26250元,故对余款出具了1500元的欠条。被告在庭审中提供两证人出庭作证,证明原告曾说将2份欠条撕掉。

最终审理结果如下,法院经审理认为,原、被告于2002年4月16日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,符合法律规定,合同合法有效。原告根据被告出具的1500元欠条和2250元欠条,诉请被告支付3750元承包费,因其在诉状中和在庭审中对欠条来源的陈述前后不一致,且实际发包给被告的土地只有1159亩,并不存在在合同之外又发包给被告土地的事实,且被告又予以否认,结合证人证言所证内容,足以认定原告出具的2份欠条不具备有效性。据此,判决如下: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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